禁烧、禁鸣、禁噪、限放、限养等一系列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法律法规,曾经让多少老百姓激动!然而,在这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后并不太长的时间里,我们却遗憾地看到:城市里,乡村间,秸秆照烧,汽车照“叫”,小狗照跑,爆竹照放,原本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法规,频遭“实施难”的尴尬。(6月30日人民网)
上述这些情况,虽然发生在安徽合肥市,却是各地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,的确是个令人不得不去深思的问题。
民生法规姓“民”,它的制定、实施、执法以及变更等等,必须符合百姓的意愿,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行动指南。而要做到这些,窃以为,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,至少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。
一是“上”与“下”的关系。民众是立法、践法的主体,民意是立法的重要依据。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,必须广泛听取百姓的意见,做到上下联动、官民结合,尤其是民生法规更应如此。这样制定出的法规就具有针对性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。马克思曾经说过:“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替代事情的本质,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的任性。”(《论离婚法草案》)“在上者必慎所令”,这是古今中外的一个基本要求。一部法律如果只是在“上”者的一厢情愿,而不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,这样的法律肯定是不完备的,执行起来就会遇到阻力。一些民生法规变成“稻草人”的一个主要原因,恐怕没有真正“使法律成为人民的意志的自觉表现”(同上)有一定的关系。
二是“堵”与“疏”的关系。规范、制约,是法规的两个基本特征,属于“堵”的范畴。但光有硬性的“堵”,而没有相关措施的“疏”,在执行中往往有一定的难度。就以秸秆禁烧而言,农民之所以屡禁屡烧,除了认识原因,实乃无可奈何-—现今烧饭一般不用秸秆,而想科学处理又无能耐。由于出路难以解决,只好一烧了之。如果在制定禁烧条规的同时,为农民秸秆的综合利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途径,该法规的实施情况定然会好一些。
三是“严”与“宽”的关系。法规一经出台,就要严格执行,方能较好地发挥它的惩戒功能。但立法从来不是目的,而只是一种手段,其本身也只不过是用规章来保证人们行善。因此,这里所说的“严”,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动辄按“最上限”惩处,而是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。执法只有做到宽严相济,惩当其罪,处当其过,严而有“格”,宽而有“度”,才能有效地维护它的权威性。现在的问题是,一方面规定违者怎样怎样须惩处,而在执行中往往失之于“宽”和“软”。例如,“限放”、“限养”,即使有人违禁了,一般都碍于情面,无人追究,即使追究,也是轻描淡写,隔靴抓痒,以至于你放(养)我放(养)大家放(养),难怪最终会导致法不责众。
四是“赏”与“罚”的关系。古人说:“赏罚,政之柄也。”(荀悦《申鉴·政体》)赏罚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措施,“赏以劝善,罚以惩恶”(同上)。现有的民生法规往往偏重于“罚”,而每每忽视“赏”,这能否说是引导“行善”作用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。实践证明,只有赏罚分明,才能令行禁止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,奖赏与惩罚的效果,不在于分量一定要很重,而在于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行。这里的关键在于,褒贬赏罚,宜允其实,该罚则罚,当赏则赏,如果赏罚不当,以至赏不足劝善,罚不足禁非,那么,法律规章就会失去其规范、制约的效用。
任何法律法规贵在执行,不然,再好的法律法规也会变成“稻草人”。法律一方面是政府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,同时也是约束政府自身的重要手段。政府要组织立法,更应当带头守法,公正执法,万万“不可假公法,以报私仇,不可假公法,以报私德。”(陈宏谋《从政遗规》)只有这样,民生法规才能真正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,也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作者:沈仰佑 来源:红网